党风廉政

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7 00:00:00 浏览次数:3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集团公司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三条  实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基本目标:

       1.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职代会质量和职工民主管理水平;

       2.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双向沟通,提高单位自我监督及约束能力和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满意率;

       3.切实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学民主、严格有序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保证单位的健康发展,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实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1.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2.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3.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4.必须与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第五条  要充分认识实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党委应把推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纪委应加强对推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管理部门要把推行企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工会要承担起推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管理部门应把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要密切结合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将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逐步向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集团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单位行政是实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主体。

       集团公司成立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集团公司成立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等,组织职工对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将职工群众的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监督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单位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

       2.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4.与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干部情况,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基层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年(季、月) 度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工作完成情况。

       2.劳动组合实施方案,内部人事变动情况,职工出勤情况。

       3.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

       4.收入分配情况。

       5.评选创优推荐情况。

       6.招待费使用情况。

       7.廉洁自律情况。

       8.职工大会民主评议中层管理人员情况。

       第十条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公开工作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公开内容,应该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章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通过实行企务公开,进一步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发挥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质询、决定。

        第十四条  企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栏、党政工联席会和集团公司网站、宣传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公开后注意通过信访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基层单位可采取职工大会、班务会等形式进行基层要务公开。

      第十五条  企务公开的程序:

       1.准备。公开内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审查公开资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3.议政。对重大问题,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职工群众参与检查、评议、督促;

       4.督改。对重大问题,职工代表、职工群众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的,由公开监督小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职工群众进行反馈。

第四章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监督检查的标准:

       1.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开制度。

       2.建立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明确,形成强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3.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有效,公开时间及时,公开程序规范。

       4.职代会能够充分行使职权,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得到发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群、干群关系融洽,领导干部无重大违纪问题。

       6.推动单位改革的深入发展,职工情绪稳定,单位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第十七条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职工公开。

       第十八条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第五章  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单位重大决策必须通过企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职工公开。单位领导违反职代会决议和企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单位和社会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实行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的。

       2.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3.搞虚假公开的。

       4.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5.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予答复的。

       6.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7.打击报复在企务公开和基层要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8.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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